食用油的国家标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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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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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6 05:14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1988)规定了以下内容:
1. 酸价: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葵花油、胡麻油、茶油、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的标准为4;棉籽油的标准为1。
2. 过氧化值(meq/kg):花生油、葵花油、米糠油的标准为20;菜籽油、大豆油、胡麻油、玉米胚芽油、棉籽油、茶油、麻油的标准为12。
3.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的标准为50。
色拉油卫生标准(GB 13103-1991)规定了以下内容:
1. 酸价的标准为0.3。
2. 过氧化值(meq/kg)的标准为10。
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15197-1994)规定了以下内容:
1. 酸价的标准为0.5。
2. 过氧化值(meq/kg)的标准为10。
《食品安全植物油国家标准》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食用植物油油炸卫生标准》的综合修订版。修订后的标准改进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油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值指标,修改了酸值和溶剂残留指标,并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命名和标签要求。此外,修订后的标准还规定了米糠油、棕榈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值。关于溶剂残留指标,为保证食品安全,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降低至20 mg/kg,并增加了压榨油无可检测溶剂残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