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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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8:43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释明情形有10种:
1、关于不予受理的释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诉讼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释明不予受理。
2、关于诉讼主体的释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章节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民诉法解释在诉讼参加人章节对存在共同诉讼主体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3、关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
4、关于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关于诉讼程序适用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6、关于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理。
7、关于二审程序中新增请求或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9、关于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请求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0、关于涉外诉讼的有关释明。
扩展资料:
法官释明的特点:
一、释明是法官的一种诉讼行为。释明的主体是法官,并且是法官的一项职责和职权,其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二、法官的释明行为是在特定情形下做出的。法官的释明行为只有在因为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时才主动做出的。
三、释明行为的外在表现方式为法官对当事人的发问、提醒或启发。
四、释明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将诉讼主张和事实陈述补充完整,将不当主张予以排除,将不充分的证据补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8:43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释明情形有10种:
1、关于不予受理的释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诉讼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释明不予受理。
2、关于诉讼主体的释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章节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民诉法解释在诉讼参加人章节对存在共同诉讼主体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在对必要共同原告或被告与诉讼发起人认识不一致时,*应当释明,防止民事权利人或义务人旁落。
3、关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
4、关于反诉的释明。反诉应由其他*专属管辖,或与本诉的事实、理由无关联,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关于诉讼程序适用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与当事人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进行释明。
6、关于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理。
7、关于二审程序中新增请求或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9、关于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请求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0、关于涉外诉讼的有关释明。
扩展资料:
*释明应遵守的原则
1.恪守中立原则。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超职权主义,在庭审中往往表现为法官纠问式的裁判,直接包揽调查取证,甚至越俎代庖直接充当当事人的代言人。
虽然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追求实体公正,弥补诉讼当事人法律素质的不足,但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打破了*在纠纷中应有的中立地位,虚化诉讼程序,使得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弱化,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利无限放大,不利于实现纠纷的公平、公证处理,加剧社会公众对*的不满。
法官释明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提升司法效率而依职权采取的一项程序管控措施。释明制度是对辩论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趋于形式化所带来的不合理现象进行的修正,通过释明达到明确诉讼关系探明事实*的作用。
因此法官在进行释明时,应当恪守中立原则,秉承公正司法的宗旨,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开展释明工作。
2.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法官释明必须以必要和适度为原则,避免出现利用*的职权过度释明迫使当事人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法官开展释明有利于帮助法律知识欠缺的弱势当事人,达到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司法目的。
但是法官释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接受法官的释明内容,基于民事诉讼涉及的是私权利的处分问题,当事人享有最终处分权,法官释明只是对当事人的提醒和启发,并不能代替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法官释明当事人有选择是否响应的权利。
另外,法官不能充当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有关当事*益的问题,法官不宜过多释明。例如,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被告方当事人若不主动提出,法官不应当主动进行释明。
3.严守公开透明原则。
法官进行释明应当就释明时间、地点、内容和依据详细记录,尤其是庭审中的释明应当在开庭时公开进行,切忌暗箱操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报-法官释明的三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8:44
*须采取书面方式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若*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当事人以此提起上诉的,上级*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审判决。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8:44
《民事诉讼法》没有禁制令,有相似的禁止令。 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