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注销之诉怎么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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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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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5 03:07
股东注销之诉属于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诉讼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应该从公司财产里出具,这一部分不属于股东应该缴纳的费用,当然,股东自愿缴纳的除外。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