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事前无同谋的窝藏、包庇、窝脏、销赃行为”如何理解 ? 刑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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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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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0 19:41
事前有共谋的帮助犯,定罪按主犯定。
如:甲抢劫前告诉乙要到乙家藏匿,而后来甲实施了抢劫行为,并确实到乙家藏匿。这时,乙属于事前共谋的窝藏,构成抢劫罪共犯(帮助犯)。不能定窝藏罪。
事后的帮助犯,由特定罪名定罪。事后的帮助犯不可能与犯罪人存在共犯的意思联络,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不可能定犯罪共犯。
如:甲抢劫后逃到乙家,要求乙藏匿,这时乙的藏匿行为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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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事前帮助犯受到重罚,事后帮助犯的刑罚较轻。这样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中窝藏、包庇、窝脏、销赃罪等罪名是专门为事后帮助犯定罪用的,这些罪名定罪较轻,因此,符合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小的刑罚幅度。
比如:罪犯家人的事后包庇行为,其家人的包庇行为并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因为包庇儿子、丈夫,就定罪犯的共犯,因为这些事后的帮助犯多数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想法,往往是因为友情、亲情、爱情等原因窝藏、包庇罪犯。对社会而言并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也不应当定重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0 19:41
事前无同谋的窝藏、包庇、窝脏、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里的共同犯罪是指获得赃物的行为所构成的罪名,比如盗窃、抢劫、抢夺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0 19:41
如果事前同谋,则销赃等犯罪就不能构成,应当以盗窃、抢劫、抢夺等直接获得赃物的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