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胃疼请假,去买药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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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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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8 07:33
上班胃疼请假外出买药,途中意外受伤,是否算工伤?
行车工赵某在甲公司工作中,由于胃痛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8年5月15日午后,他请假外出买药,却在归途中不慎摔倒,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公司随后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赵某的伤害为工伤,发布了绵人社工伤[2018]5256号决定书。
赵某对此决定不服,挑战法律裁决。在行政诉讼中,焦点在于是否将上班请假外出买药途中受伤视为工伤。*认为,赵某请假买药确因疾病需要,但在厂区内未设医务室时,他得到了当班负责人的许可。尽管他在工作时间内外出,但受伤地点已超出工作场所的常规范围,且不是因工作直接导致的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他的情况不符合因工受伤的条件,尤其是不适用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
2019年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期间因疾病往返医院或药店,视作日常工作生活活动的一部分,但赵某的摔倒并非因交通事故,而是自身疏忽,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项第(六)条。一、二审*均维持原判,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认定书的撤销和重新认定的决定。
尽管赵某对此结果不满,申请再审,但高级*指出,赵某的受伤既不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要求,也不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规定。因此,再审申请被驳回,维持原行政裁定。此案的法律裁决明确了员工请假外出买药途中的意外伤害,除非符合特定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否则不被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