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0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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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03:06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签订三年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超过三个月不予转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您所说的“公司被收购”是指企业的股权转让,因为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于股东而存在的,变更股东后公司的法律地位不会改变,其之前的行为依然有效,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如果公司因为被收购而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