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0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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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1 21:33
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处( C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1 21:40
以上行为适用第一百六十二条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1 21:35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1 21:36
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