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损失,公司要求我赔偿10万,在每个月工资里扣,这样合理吗?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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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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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02:48
这样是合理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追偿损失时也要严格依法进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从以下几个条件考虑:用人单位存在损失,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职业规范等职务侵权行为,损害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劳动者是否有主观过错。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但是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应及时固定与经济损失有关的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用证据支持用人单位的合法主张。从劳动者角度来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大小有关,为此劳动者需承担与之相应的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赔偿办法,原则上不能突破相关规定。员工离职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赔偿。赔偿方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如在职的可以约定,是一次性的赔偿还是逐月按工资比例赔偿,对于离职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赔偿或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02:41
这样合理呀,你是会计,工,工作失误,造成50万损失,公司要求你赔偿十万,每个月工资里扣,这样很合理,公司这样处理事是正确的,要奖罚分明,工作没有做好,造成损失,公司只让你赔十万,而且每个月工资里扣,公司还是做的很很好,你没有啥想不通的,公司也没有要求你全陪,也没有叫你一下,把十万拿出来,只是每个月的工资里头扣一些,公司的还是做到人道主义里,像这样的公司,我应该给他点个赞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02:46
这已经很占便宜了,完全由于你的原因导致的损失高达50万,没有开除你并全额索赔,只要你赔五分之一,还是每个月工资里扣,给你留了足够维持生活的钱,这样处理的单位真的仁至义尽,无可挑剔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02:48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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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02:48
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样很合理。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如何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