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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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18:51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即二胎)的,按照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根据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 天津市2009年二胎罚款约为8—19万元”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