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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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5 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镇含穗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御卜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老谈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