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00:5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20:06
1. 投资性公司在获得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根据在中国经营活动的实际需求,开展以下业务:
a. 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内进行投资;
b. 根据其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书面委托,向这些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i. 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自用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并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ii. 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协调其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平衡;
iii.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iv. 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c. 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进行新产品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d. 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e. 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