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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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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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12:45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