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雇员过错受损害的,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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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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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31 15:14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
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
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典型案例】汪某是一个包工头,为工作方便请了司机杜某为其开车。一次外出去谈生意,杜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将汪某撞成重伤。经交通事故认定,杜某承担权责。
汪某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汪某起诉杜某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
杜某因过错导致汪某受伤,构成侵权,应向汪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杜某与汪某有劳务关系,汪某在管理上有失职之处,对汪某的损失应由杜某、汪某合理分担。
据此判决杜某赔偿汪某2万元。
【争议观点】
就个人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应比照劳动关系处理,雇主不能要求雇员赔偿。在劳动关系之下,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对用人单位之内和之外的人造成伤害,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被侵害人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有观点则认为,应按侵权关系处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即应向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还有观点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公平合理地处理相关利益关系。
【理解与适用】
对个人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首先要研究能否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应当说,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用工者与被用工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是一致的。但同时,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对被用工者的法律保护程度是不同的。劳动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兼顾保护之下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基于这种侧重保护的价值取向,也基于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下基本的、关系社会基本公平和基本稳定的社会关系,劳动者的利益在法律上有特殊的保障,这种特殊保障的另一面则是用人单位承担更多、更重的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国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因如此,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自身受到伤害,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工伤保险机制承担相关责任);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对用人单位之内和之外的人造成伤害,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被侵害人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而劳务关系则有所不同,劳务关系在性质上属于雇佣合同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契约关系,同时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低于劳动关系,个人雇主无论在管理能力和经济力量上都弱于用人单位,故法律对雇员利益的侧重保护并不突出。表现在,雇员因劳务致人损害虽然也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但这首先是为了保障被侵害人的利益,在雇员与雇主的内部关系上,雇主对雇员的追偿权有明确规定,且在口径把握上也较之用人单位的追偿权要宽松。由此推论,由于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在雇主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上应不同劳动关系之下类似问题的处理。
同时,还要看到,《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半段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劳动关系之下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伤害的处理显然不同,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表明在劳务关系内部利益衡量的走向是按侵权关系处理雇主与雇主之间的人身伤害。按照这一规定,对雇员凶劳务受伤雇主并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全责,而是按其过错担责。由此也可推论,在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时,雇员也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否定此种情况下雇员的赔偿责任,对雇主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时在法律适用上,可通过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半段规定弥补法律漏洞。
同时,在利益衡量上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劳务关系下对雇员或雇主的自身伤害相对方应按过错担责,但毕竟雇员相对处于弱势,立足公平考虑,借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在《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基础上,应对雇员一方的过错进行限定,即只有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才对雇主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雇员只有一般过失时,原则上对雇主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雇员的损害,雇主只要有一般过错,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来分析前述典型案例,汪某作为包工头与其雇用的司机杜某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汪某出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杜某对交通事故有重大过失,承担全责。杜某对汪某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法院在处理上考虑汪某管理失职减轻了杜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