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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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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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4 02:22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从上述相关规定中至少可以做出如下解读:
1.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中标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而是被严格禁止的一种行为。
2.该行为又是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难以彻底避免的,因而针对该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的处罚和救济措施。
3.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即“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相应的救济措施有不明确的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只是给出了“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和“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两种选择,但对在什么情况下选择“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什么情况下选择“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如果选择“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还存在着是按照原中标价供应还是按照下一候选人投标价供应的问题。同样的,也还存在着是按原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供应还是按照下一候选人投标产品供应的问题。由于政府采购不同于工程招标有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控制,不同的选项造成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和投标价格往往差距很大。如果要求按照原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和价格供应,一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下一候选供应商不一定能够接受。如果按照下一候选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和价格供应,又有可能造成原中标供应商和下一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采购人及国家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