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3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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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15:03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通航水域,是指可供船舶航行并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其他水域为非通航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自用船舶,是指航行于急流河段小于3载重吨(包括3载重吨),航行于其他水域小于2载重吨(包括2载重吨),且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船舶。
(五)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