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仲裁和诉讼的特点并作出利弊分析 财管经济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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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2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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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8 10:31
仲裁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愿。仲裁以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是否要选择仲裁以及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和仲裁语文的确定、仲裁程序的确定、提交仲裁争议的范围、仲裁的法律适用、是否和解,等等,均优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程序其支配作用,对争议的解决也可以发挥最大的影响。
第二,仲裁体现出较高的程序上的效率。只要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一旦他们发生争议和纠纷,就可以去约定的仲裁机关进行裁决。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还可协议不开庭。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与讼相比,诉讼实行两审终审,时间比较长,浪费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目前,大部分争议都通过诉讼解决,但是我国的诉讼资源是相对有限的,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因此,仲裁的快捷、方便、高效率可使当事人尽早摆脱争议和纠纷的束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所追求的事业之中,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仲裁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性。仲裁员一般是各行业的专家,而且仲裁员的条件相对较高。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争议,选择适合自己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这样有利于裁决的公正做出,保证了裁决的质量。在现今司法审判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的现实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第四,仲裁的保密性好。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解决争议,为继续合作留下可能。
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仲裁的自主性决定了,仲裁庭对恶意利用仲裁的自主性来逃避责任、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能采取强有力的对策。其对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也无权行使强制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了仲裁效能的发挥。
第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除《仲裁法》第58 条的规定的情况,可以由人民*审查核实后撤销裁定外,当事人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因而又容易降低人们的信任度。
第三,仲裁员的权力比法官要小。仲裁员不能强制证人出庭,如果要进行证据或财产保全必须要经过人民*。着必然要延长审理时限,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和精力的投入。
第四,仲裁员缺乏监督机制。有些仲裁员的水平低下,或者为了私利,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这时却没有有效的机制对仲裁员进行惩戒,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仲裁员的这种行为。所以,对仲裁机构来讲,应建立考核、约束机制,以便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保证仲裁员能够真正公平合理的处理仲裁案件;对仲裁员来讲,要树立对当事人负责,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确保仲裁质量的职业道德并具备足以担当仲裁员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仲裁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对要求追究第三人责任的情况下,仲裁当事人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诉讼,降低了效率,也不利于日后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比仲裁和诉讼的特点并作出利弊分析财管经济法试题
1. 自愿性:仲裁程序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包括选择仲裁、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和语言等,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种自愿性使得当事人能够对争议解决过程产生更大的影响,确保了裁决更能反映当事人的意愿。2. 效率性:仲裁程序通常比诉讼更为高效。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依据事先约定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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