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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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5 04:48
保险中介机构介入保险交易,推动保险市场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加快了保险公司与中间商之间的社会分工,提高了保险经营集约化程度,更加有效地配置了保险资源。《若干意见》提出“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第一,风险定价。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具备对风险状况进行定价甄别的能力,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所改善,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帮助客户提高与保险公司的谈判能力,为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一致价格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具备通畅的询价渠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也可以使客户在保险交易中获得更合理的保险价格。
第二,防灾防损。是指保险中介机构能够深入参与到企业、工程等保险标的一线,寻找可能的风险隐患、提供必要的防范措施和指导,从而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减少风险损失。还包括在事故发生时,积极采取抢救施救工作以降低损失。
第三,风险顾问。是指保险中介机构能够为客户提供从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防范、成本测算、风险转移到灾后防损、索赔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为风险处置提供专业化意见。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度身定做最适合的保险方案,使客户能够以科学、合理的保险条件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第四,损失评估。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参与到保险标的损失处理过程中去,为委托方提供损失原因分析、保险责任归属、理算报告出具等服务,确定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金额,为理赔提供实际损失价值参考依据。
第五,理赔服务。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在客户出险后,可以代表客户参与到理赔过程中,协助准备必要资料,与保险公司交涉,以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协助客户处理赔案,争取及时、快捷、公平合理的赔偿,通过参与降低客户获得赔偿的难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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