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批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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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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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9 15:3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11月3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旨在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
本办法规定,所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若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有其他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三同时”原则——即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得到贯彻执行。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非煤矿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的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得开工建设。若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出现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本办法还规定,对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需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备案相关报告。
总之,本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要求,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得到有效实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