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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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7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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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3 05:44
1. 司法,亦称作“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和程序下,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 司法的主要特点包括: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专属性以及终极性。
3. 被动性体现在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仅在诉方或控方请求时才进行干预,与行政权的主动性形成对比。
4. 中立性意味着*和法官在案件判断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受*、政党、媒体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5. 形式性强调司法权在权力过程上的严格形式,而不仅仅是结果的实质性。
6. 专属性表明司法权不可转授,确保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7. 终极性意味着司法权的判断是最终的、最权威的,与行政权非终极性的效力形成区别。
8. 法律依据如《人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9. 根据该规定,人民*司法鉴定机构会建立鉴定人名册,并根据案件需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10. 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选择协商不一致时,*司法鉴定机构会在名册中选择符合要求的鉴定人进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