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2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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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9 19:41
一、接收 (一)退役报到:当年回乡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由区政府安置部门组织接待和接收。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在规定时间内,持父母户口本、本人退伍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接到省军安办的接收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持转业(复员)证和省军安办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区安置办报到,办理接收手续。 (二)档案移交: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个人档案由部队邮寄或派专人送达区安置办,凡本人携带档案的一律不予接收。 二、审查 (一)安置地审查:原则上依据“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重点审查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和配偶户口所在地、结婚年限等。凡不符合我区接收的对象,一律退档。符合异地安置政策的省内外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办理,本市的原则上回原区(县)安置。 (二)安置资格审查:区安置办根据相关安置政策,对退出现役的人员进行安置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报市安置办批准,给予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作社会青年对待;属于农村安置对象,由各镇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有专长的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录用。 三、安置 (一)分配方案: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区民政局拟定安置计划,报请区政府审批,并下达分配方案。 (二)安置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或考试考核被录取的符合城镇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区安置办印发安排工作通知,出具分配工作介绍信,介绍退役士兵到接收单位报到。 (三)自谋职业:鼓励符合城镇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向区安置办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批准,发给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不再安排工作。 (四)落户: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到区安置办报到后,凭区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复员干部凭省军安办开具的通知书办理入户手续,不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