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城厢旧改承租人未亡被动迁组做了已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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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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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10:30
上海老城厢旧改承租人未亡被动迁组做了已亡这样处理:
一、关于*对公房承租权变更的受理
如公房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的确定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时,*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先由公房出租人或物业公司确定/指定。待新的承租人被确定/指定后,如相关人员对其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可以向*提起诉讼,*可予受理。
二、原承租人去世后,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继续承租公房?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三、多个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均申请成为新承租人时,如何确定?
首先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向出租人申请变更承租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如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四、在公房动拆迁时,原承租人死亡,补偿协议签订的主体的确定
该处共同居住人首先应当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协议签订的主体。如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