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7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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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4 01:18
法律分析: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2、违法剥夺、*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3、违法剥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侮辱诉讼参与人的。6、刑讯*供、暴力取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对*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二)违法剥夺、*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三)违法剥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六)刑讯*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十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十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十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十五)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十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八)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