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商铺如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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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7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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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3 16:41
目前继承父母名下的商铺,需要按以下步骤交税:先办理继承公证,交纳评估费千分之六,依据住房评估价格缴纳2%公证费,取得公证书,办理继承过户,需要缴纳几百元手续费,就可以办理继承人名字房产证,继承人得到房子再次卖掉。如果没有满五年持有,或者不是卖家家庭唯一住房,卖掉过户,需要交纳住房总价减去办理继承时候花费,这个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交纳全额契税3%印花税万分之五,评估费千分之六,手续费几百元。父母去世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共同分割遗产。父母在世,可以办赠与公证或者买卖过户,区别上,继承或者赠与的房产再出售要补缴20%的个税,适合自住。买卖过户的房产相对过户费用高一些,费用按二手方的税费收取,赠与和继承,需要按面积的2%收公证费,这是政府定价,不是指市价;赠与的房产过户时按评估价收3%的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