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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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1 03:05
退脏款并不一定是在公诉科。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退还赃款赃物的,在那个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中,就退还给哪个机关。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
1997年1月9日,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对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脏款赃物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冻结款项、扣押物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照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予以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诉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退给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在检察院退赃款与在法院退脏款效果是不一样的,会影响量刑。越早的话说明主动退赃态度越好,量刑会考虑的更多一些。退赃分为主动退赃与被动退赃,在量刑上的权重不同。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主动退赃指犯罪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时,主动退回赃款;被动退赃指犯罪已经被侦查机关发现,不得以而退赃。主动退赃通常发生在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已经败露的情况下,主动退赃可以向单位退还,也可以直接向反贪局自首并退赃。
被动退赃在侦查阶段(反贪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或者审判阶段(法院)退赃均可以,但是,越早退赃反映出的退赃态度越积极。
总而言之,在退赃的问题上或者刑事案件辩护的其它问题上,都是顾问律师或辩护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这样有利于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做出判断,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帮助。
扩展资料: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基本原则
1、相当性原则:
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犯罪工具等涉案财物时,司法机关需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细化成原则后,又被称为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的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可责程度相当,如没收在轻微犯罪行为中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没收之结果与犯罪情节两者相形之下显然过当,即属违背相当性原则。
从实践来看,需要从涉案财物的利用方式、使用频度、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上,也可以表现为涉案财物的价值大小、没收结果与犯罪后果的对比程度加以判断。
也就是说,追缴没收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全面、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财物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财物处理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界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范围,兼顾、平衡犯罪人、国家、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等各方的利益。
2、经济原则:
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要考虑可能支出的成本,确保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如某盗窃案中,按正常程序被害人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补偿,并不符合经济原则与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原则。
据此,可考虑由法官确立一个合理底价,无须经过评估等程序即对扣押电脑予以拍卖;在被害人同意时,亦可考虑以合理的价格直接将电脑发还被害人。同时,如果所得物价值很低,追缴没收反而可能花费更大的,根据经济原则,一般不再予以追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赃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1 03:05
一、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个环节。
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上交脏款,从法律效果上讲,各有利弊。更多的人选择在法院退脏,但检察机关可能会在指控上更严厉一些。
在检察机关退脏,不是退给公诉科,而是退给检察院,当然公诉的人会告诉银行的帐号,还会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扣押涉案脏款决定书、通知书等,你到银行往专门的帐户里缴款后,银行会给你一个进帐单,然后你再到检察院,财务科还会再给你一个正式的发票。
二、如果是职务犯罪案件,那只经过检察、法院二个环节,同样在这二家都可以退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