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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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07:17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本人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对于社会保险费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关系模糊不清,甚至错误地认为最低工资包括了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及公积金。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是错误的做法。我国《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因此,员工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款项后,应保证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即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否则,不应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最低工资的构成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劳动者本身也应当提高法律意识,防止不法企业违规操作,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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