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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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22:11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州统筹。在长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的职工的失业保险,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所筹集到的失业保险基金上交到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各市、州和省本级按照当季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的比例提取,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解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市、州、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部分补助,市、州的差额部分由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摊解决,省本级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补贴。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工龄视为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一般按月定期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单证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失业人员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凭失业人员登记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应当至迟在7日内办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民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迁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迁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转拨给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不转拨失业保险费。职工迁移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省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当随之转迁,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转拨,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对方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对等原则协商解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期限等情况告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但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有效。本办法施行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