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留学生怎么实现法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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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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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6 00:25
1.在法治理念上并未真正实现法治主义
法治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在于,法治社会中,法律高于人的权力,人治社会中,人的权力高于法,它的主要基础是宪政、民主、*,法律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晚清*仅进行了立宪的准备,宪政制度远没有建立起来,皇帝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1908年清*颁布了《钦定*大纲》,同时宣布九年预备立宪。但《钦定*大纲》的内容却让人民极度失望,说什么“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说什么“皇帝有权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等权力。正如孙中山为首的*党所说,清廷“以行宪之名,行*之实“。全国人*怒了,终于武昌起义爆发,清廷为了挽回局面而*颁布了《*重大信条十九条》,但终究没能拯救自己可耻的命运,人民已经不再对清*有哪怕一丝的奢望。清廷最终没能也没有机会实现法治主义,哪怕是从书面上摒弃人治余孽。
2.法律内容依然有封建残余
众所周知,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著名的“礼法之争”的争论。例如在制定《大清刑律》的过程中,对涉及礼教犯罪的处罚比一开始有所加重,并在礼教派的坚持下制定了体现礼教原则的五条附则,作为修正案奏交资政院审议。其他还有很多的例子,在此不再赘述。统治统治阶层的顾虑及传统礼教派的抗争,改革后的法律在内容上仍保留了部分落后的封建伦理思想,因此可以说这是本次修律的瑕疵,因为在法律内容上并未完全实现现代化,我想这也是时代的局限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