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参加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互助保障计划,交纳的保障费是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吗?能税前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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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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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05:14
你可以参照以下答复考虑你的问题
单位组织旅游的费用可以入职工福利费吗
2010年07月28日
问:某纳税人咨询,单位组织出游的,费用全额由单位承担,那旅游公司开给单位的*应该怎样入账呢可以入职工福利费吗
答:公司组织旅游负担的旅游费,应当属于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分析:根据国税函[2009]3号,上述职工福利费是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进行范围*的,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和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而根据财税[2004]11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组织旅游的支出符合“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因为不管企业发放给职工的支出发放时的名目叫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要把握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就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应当属于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上述单位负担的旅游费虽然是作为企业职工福利,但税法上应当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实际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