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5 05:08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7 03:08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人民*调取。
因此,按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因此,侦查阶段是无权进行调查取证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7 03:09
律师执业证、调查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