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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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5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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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7 12:28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