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除机动车强制注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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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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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04:24
方法如下
1、根据《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只有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符合这三种情形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办法》同时规定了,车辆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登记的二种情形。如果机动车因存在上述的法定情形被注销后,原则上不存在恢复登记的问题。如果注销登记是车辆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后,车辆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法条链接:《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