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主要分为哪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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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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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9:43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总体要求、多元化解途径、组织保障、监督考核。
首先,就总体要求而言,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它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这些要求为整个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方向性指导。
其次,多元化解途径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这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同时,条例还强调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这些途径的设置旨在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组织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了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职责。它要求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条例还强调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最后,监督考核是确保条例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条例要求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平安建设考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通过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加强考核评估等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落实。同时,条例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从总体要求、多元化解途径、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等方面入手,为构建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