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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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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01:01
农村村庄一般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已有村庄规划经评估或者修改完善后符合要求的,不再另行编制。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环保、交通、旅游、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村庄规划一般以行政村为界,特色相近或者有一定历史渊源的相邻村可以统一编制。鼓励同一村庄或者自然村落使用相同色调,新建房屋的色调应当相对统一。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范围,自然村落布局,村民聚居点布局和用地规模,住房选址、层数、色调与风格形态等规划要求;
(二)保护自然风貌、民族风貌、历史风貌和人文风貌,坚持与自然相协调,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落为单元,培育建筑风貌和村庄特色;
(三)统筹村庄住房布局,合理确定宅基地需求规模,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四)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五)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扩展资料: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转用审批手续。
参考资料: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