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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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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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2 09:43
1. 法律渊源的差异
*法系基于成文法,法律主要来源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的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司法判例不是其正式的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同时包含制定法和判例,判例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法官的判例对后续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2. 法律结构的区别
*法系倾向于通过法典对法律部门进行统一和系统的规定,法典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
英美法系通常不制定法典,而是通过单行法和判例法来规定和扩展法律,这些构成了其法律体系的主干。
3. 法官权限的差异
*法系中,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通常只能适用成文法,其对法律的解释受到成文法的严格*,法官的角色更多是法律的应用者而非创造者。
英美法系法官则可以在案件中适用成文法和判例,并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因此法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也是法律的创造者。
4. 诉讼程序的差异
*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并实行参与制和陪审制度。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律师为核心,法官扮演的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角色,不参与辩论。陪审团负责事实和法律基本结论的裁决,法官则负责法律具体结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