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玉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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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2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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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0:17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06 更新时间:2007-7-5 下午 07:50:28
玉田县*办公室文件
玉政办[2002]22号
玉田县*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田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县*各部门:
《玉田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玉田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玉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难保职工,都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在册职工、退休人员作为被投保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统一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唐山支公司)投保,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太保唐山支公司负责赔付商业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医保中心具体经办,并作为投保人与太保唐山支公司签约。
第五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所有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含退休职工)每人每年缴纳72元。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统筹办法: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解决,其它事业单位及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具体缴费方式: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负责按月拨付,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按月同基本医疗保险金一并向县医保中心缴纳。
第七条 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计算,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2年度为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太保唐山支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2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太保唐山支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办法按太保唐山支公司的有关索赔办法执行。
第九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条 参保人员从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之日起满一个月后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时,由医保中心通知太保唐山支公司,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暂由被保险人垫付。治疗终结后,被保险人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明细、医疗费用收据、补充医疗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医保中心开具的证明等向太保唐山支公司提出索赔,太保唐山支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材料后的10日内作出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垫付的医疗费数额超过1万元后,再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凭医保中心开具的证明向太保唐山支公司提出预结申请,太保唐山支公司视情况按实际超过额的10%—50%赔付预结,待住院终结后,再按第七条规定结清全部赔付额。
第十三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由医保中心在参保当期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手续,从其参保当期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不按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当月起暂停享受褊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有缴纳标准如需调整时,由县医保中心与太保唐山支公司协商,提出调整意见,经县人世间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报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医保中心应根据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数按月及时足额向太保唐山支公司缴纳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如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同“玉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