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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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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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4 03:07
为了强化海口市的城乡规划管理,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平衡城乡空间布局,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并推动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海口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以及相关建设活动。城乡规划涵盖城市、镇、特定地区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和修建性规划。
特定地区包括国有农林场、重点景区、沿海区域、旅游度假区、开发区等,需经国家或市*批准设立。规划实施需遵循全市统一规划、城乡统筹、节约用地等原则,注重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同时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等,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兼顾省会城市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地位。
城乡规划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互衔接,各类专项规划需服从总体规划。市、区*需保障规划经费投入,市*领导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区县及镇*在指导下负责各自的规划工作。公众应遵守规划,有权提出意见和监督违法行为。
市*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审议重大规划事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制定并执行相关工作规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批准后,编制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确保规划透明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规划,共同维护城市秩序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