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8:2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07:46
一、理念的交织与冲突</
法学界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探讨,自司法改革起便持续不息,是理论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社会*虽普遍追求实体公正,但法律实务部门却面临“摇摆”。一方面,他们强调程序公正以回应*,另一方面,面对学术界,又倾向于实体公正。理论界内部分歧明显:一部分学者倾向于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学者坚守程序公正,主流观点则主张程序与实体并重。教材如江伟所编《民事诉讼法》(第五版)呼吁克服“轻程序”观念,但实践中,"并重说"操作的复杂性挑战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二、并重理论的局限与挑战</
教材指出,“并重说”并非简单地平权,而是需具体情况分析,但这恰恰牺牲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它被批评为轻程序观念的延伸,在法制背景下难以根治轻视程序的问题。并重理论实质上是多元论的体现,但其内在缺陷注定难以在两者间找到平衡,最终可能偏向实体公正。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现实分析</
理论界通常认为程序公正可促进实体公正,但这一观点经不起可获得性分析的考验。实体公正的结果在日常世界和法的空间中都难以实现:法律规范的绝对公平与事实的客观真实几乎无法同时达成。相比之下,程序公正的可验证性和确定性使其成为唯一实际可行的公正形式。
四、多元视角下的公正理解</
公正观念的正确与否,并非由可获得性决定。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分别对应日常生活世界和法的空间,两者并存且正确。实体公正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接受,而程序公正则在法的世界中占据主导。不同世界间的观念冲突源于理解与沟通的障碍,超越这些界限才能理解双方的合理性。
结论:理解与超越的桥梁</
为了消除误解和冲突,我们需要超越法的空间与日常生活世界的局限,认识到两者观念的平等价值。通过理解对方的世界,尽管难以完全接受,却是增进共识和寻求平衡的关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