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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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0:53
物权的效力要求其变动需具备外部可辨认的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让与担保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公示问题同样重要。
占有转移本身即为公示手段,除非特殊情况。占有改定时,需确保第三人能知悉权利变化,避免利益冲突。
整体视为一个物进行担保,各动产并非直接标的,其对抗要件基于集合物整体。
让与担保的实质并非仅通过所有权转移,中国立法可设立让与担保登记制度,作为登记制度的一种。
指示债权和特定债权让与需通知债务人,有证书的交付证书为公示手段。不同债务人债权让与需公告并登记备案。
必须通过交付占有公示,如票据通过背书,股票需在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让与担保登记。
让与担保制度概述 : 让与担保是*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上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尔曼上的信托行为成分,经由判例学说形成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其以当事*利(所有权)转移方式达成担保信用授受目的为特征。由于让于担保方式是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其有效性遭到学界的激烈批评,被冠以“虚伪表示”、“规避流质禁止之规定”、“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等诸种头衔,甚至被讽刺为交易上的私生子。然而,时至今日,让与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德日等国担保事务中被利用得最为旺盛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领域大有独占鳌头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