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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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9 09:13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下的定义为:“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这一概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①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作为客体,即作为债务担保物的是船舶而非其他财产。②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船舶是由抵押人提供的,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必须是债务人。但从海商法对于该部分的规定来看,已经限定了抵押人必须是债务人。如果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则该条规定“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进行拍卖……”不符合法律逻辑。③“提供船舶”,不应当理解为转移占有。这是从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的定义得出的结论。④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必须通过“依法拍卖船舶”的方式。较之我国担保法“折价”、“拍卖”、“变价”等规定,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在形式上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