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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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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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6 02:31
苏州市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处置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活动,包括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各个环节。这些废弃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区则在市容环卫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住建、环保、国土等需按照职责参与管理,确保合规处置。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要求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在处置前需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并取得处置证。建设工程项目开始前,需提交详细申请材料,包括运输计划和处置地点证明等。
运输建筑垃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可自行或委托有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处置证不得涂改或非法转让。储运消纳场所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需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和清洗设施,以确保环境卫生。
鼓励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政府对相关项目给予支持,并优先使用资源化产品。各部门需协同工作,规划和管理终端处置场所。市容环卫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信息平台,优化处置流程。
居民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各区市容环卫部门监管处理,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罚。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