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1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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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19:22
要看详细的情形及原因,无法一概而论。原则上,收受钱财后,及时退还和上交的,不是受贿。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该《意见》没有规定收受钱财后多长时间内退还钱物才属于“及时”、才能不构成受贿罪,从颁布至今没有其他司法解释对此作进一步规定,也没有哪一个指导案例对此进行过界定。这的确属于一个司法操作性很强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刑期长短,而且对有的案件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审判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还没有案发的潜在受贿人都希望能有一个清晰的时间标准,好方便行事,但由于受贿后退还钱物的情形各异,而受贿人退还的主观方面只能依靠客观行为进行推断,并且如果规定一个确定的时间则客观上可能会造成收受钱财后“等待观望”的不利局面,因此无法制定统一的时间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退还钱物的具体情形进行个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