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3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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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14:20
“强奸我认了,凭啥没收我的车?”贵州省晴隆县,男子胡某在车上侵犯妻子闺蜜王某,因王某反抗,胡某主动放弃作案后又投案自首,获刑10个月还被没收了车。胡某不服认为,车辆不是犯罪工具,不应当没收,遂提起上诉。
男子车内侵犯妻子闺蜜事情发生在贵州晴隆县,胡某一直对妻子的闺蜜有想法,认为她比妻子漂亮。胡某开着车来到王某家楼下,给王某打电话,说他们夫妻邀请王某一起玩,自己开车来接她。王某信以为真,稍作打扮就下楼坐上了胡某的车。 可是车子便没有往胡某家里开,而是开往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王某好奇的问胡某为什么来这里,而胡某就开始向漂亮的王某表达爱意。突如其来的一幕让王某有点懵,还没开口拒绝,胡某就已经爬到副驾驶位,欲对自己不轨。王某强烈反抗,请求胡某住手。
车被作为犯罪工具没收胡某哄骗王某说:“你让我进去吧,我很快的,几分钟就好了。”可是王某没信胡某的鬼话,出言说要是胡某对自己做了过分的事情,自己就告诉胡某的妻子。胡某看王某态度坚决,也怕她真把事情和自己老婆说,随后就骂骂咧咧地开车送王某回家。冷静下来的胡某也开始后怕,在回去的路上一直恳求王某不要把这个事情告诉自己的老婆。可是王某觉得自己受了委屈,越想越气,还是把事情告诉了胡某的妻子赵某,胡某害怕被赵某斥责,不敢回家,主动投案自首。
二审法院:撤销因为胡某是投案自首,且是主动中止强奸,被法院判了10个月。对于强奸罪的判罚,胡某没有任何异议,他表示认罪认罚。但法院说他事发当天所驾驶的白色起亚K3轿车,是作案工具,要予以没收。
虽然胡某系在该车内对被害人王某实施了强奸犯罪,但根据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胡某的供述,该车并非为实施强奸犯罪而事前准备,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遂撤销一审没收胡某车辆的决定。最后,胡某虽然保住了自己的轿车,但是最终仍因自己的不齿行为锒铛入狱,而其选择对妻子闺蜜下手,这种行为怕是也很难得到妻子的原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14:19
这个男人的真正做案工具是第三只脚,如果没收,应该收这个,汽车只是运输工具,不是强奸的做案工具,法院判决不正确!!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14:22
必须没收,真是犯罪工具,车子是交通工具。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14:24
如果在酒店呢?是否当地政府可以把这个酒店划为县有?如果是在一张办公台上呢?当然如果属于长期利用此车作为其身份象征来诱骗女性达到犯罪目的,是可以考虑没收,这个时候该车已作为作案工具。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14:21
如果使用车子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强奸,车子可以作为作案工具没收,如果车子正常使用,只是在车上随机发生了强奸,车子就不是作案工具,应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