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完成任务计酬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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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3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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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3 03:40
按完成任务计酬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吗?
首先说答案,是劳动关系。
我们以一起案仵来说明原因吧。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7日,谢某到龙岩市某塑胶有限公司从事机械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按计件工资计酬,每生产一吨塑料米按390元计算(由六人平均分配)。2016年4月26日,谢某在公司上班过程中受伤,受伤后随即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并由吴某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016年8月2日,经鉴定,谢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016年12月,谢某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事项为:确认谢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2月29日,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谢某与公司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今无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谢某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3月2日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谢某与龙岩市某塑胶有限公司从2016年4月1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公司与谢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谢某于2016年4月17日到公司从事机械操作工工作,双方当事人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为塑料米加工,谢某被安排在生产车间从事机械操作工工作,原料和设备由塑胶公司提供,提供的劳动是加工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工作中要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该塑胶公司主张双方约定工资按计件计酬,故双方为劳务关系。按何种方式计酬为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不能以此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且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谢某提供的劳务是临时性、短期性的,故塑胶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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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3 03:38
是的,按完成任务计算薪酬的工作,也属于劳动关系,这只是计算方式不同,但也属于付出劳动,获得回报的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03:36
,按完成任务记仇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因为按完成任务记仇的工作就是一种,工作管理方式,其食指仍然是劳动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03:39
像这种按完成任务计酬的工作性质,也就相当于是我们说的。打零工这种情况之下,应该不算是有劳动关系的吧,毕竟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没有完整的法律效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03:42
完成任务的记仇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吗?啊,完成任务技术的工作性质当然也属于劳动关系,这是一个特殊的劳动关系,但是按键来完成的也可以说是一个工作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