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父母为双方结婚买房出资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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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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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7:33
本条主要是依据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规定,对当事人婚前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的性质、归属如何认定的解释性规定。 最近接待的婚姻案件中,子女买房,父母出资问题的出现比例远远高于出轨离婚咨询。之前我也谈过很多次对此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今天我再和大家说说最高院对此问题新的诠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主要是对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日常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非常普遍。
由于大多数父母出资时都不会明确表示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所以,一旦子女离婚,则往往会就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
对此,实务中分歧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结婚用房提供帮助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出资时没有想过要求返还,故该出资行为应解释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虽是出于对子女结婚的美好预期,但也不排除存在结婚未成的情形,故结婚前的出资应理解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除非其已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至于结婚后,父母对子女购置房屋出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其理由在于,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时对该出资的性质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对该约定应予充分尊重。
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可以将其认定为婚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条主要是依据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规定,对当事人婚前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的性质、归属如何认定的解释性规定。
也就是说,该出资在何种情况下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何种情况下是夫妻特有财产抑或是借款等。
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