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0:3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3:45
股权变更登记的内容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登记、继承登记、分割登记、强制执行登记等,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不同的登记原因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向登记机关咨询处理。一、股权变更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股权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变更登记、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以继受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所在。股权变更登记分为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主要作用就在于,将原仅在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发生的股权变动,通过记载、公告的方式,使外界(包括公司和公司外第三人)知晓权力的变动,从而达到保护静态安全(权利人对股权的保有利益)和动态安全(公司与公司外第三人在与股东发生相关法律行为时的利益)的双重安全。股权登记中的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牵涉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有所不同,对于股权变动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二、股权的内部登记的效力
作为法律拟制体存在的主体,公司的重要事项往往需要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对外公布,实践中采取的方式即簿记的登记及公告等。其实,公司的股权的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属于公司的重要信息,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进行登记,则是商业实践的大浪淘沙保留下来的基本登记形式和主要登记形式。实践中,股东名册的登记区别于工商登记,是内部登记,后者是外部登记。
股权的变动只有详细记载于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公司确定股东身份,有效地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依据。
它具有自治性和法定性两个特征。前者表现在股东名册是属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性安排,强调公司的一种自治管理,它包括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后者表现在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性和其必要记载事项的法定性。
1、基于股东名册的上述特性,对股权转让而言,它有以下推定效力:即股东名册的记载可以作为股权归属的表面证据。只要在股东名册上已有记载,则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时,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但是,股东名册的记载并不是确定谁是真正的股东的源泉证据,而只是确定谁能无举证的股东权的形式上的根据,也即股东名册对记载股东资格的确定有推定效力,但可为举证所推翻。
2、对抗效力,即公司可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名册外的第三人,在股权转让的情形,如未将受让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则受让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受让人。
3、股东在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因此,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对于变更记载的具体手续如何办理,相关各方应否协助配合,公司法则语焉不详。
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处理情况,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股权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来对股权的具体事项来进行办理,如果在办理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的行为,那么工商管理部门是无法办理登记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3:46
股权变更登记的内容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登记、继承登记、分割登记、强制执行登记等,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不同的登记原因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向登记机关咨询处理。一、股权变更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股权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变更登记、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以继受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所在。股权变更登记分为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主要作用就在于,将原仅在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发生的股权变动,通过记载、公告的方式,使外界(包括公司和公司外第三人)知晓权力的变动,从而达到保护静态安全(权利人对股权的保有利益)和动态安全(公司与公司外第三人在与股东发生相关法律行为时的利益)的双重安全。股权登记中的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牵涉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有所不同,对于股权变动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二、股权的内部登记的效力
作为法律拟制体存在的主体,公司的重要事项往往需要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对外公布,实践中采取的方式即簿记的登记及公告等。其实,公司的股权的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属于公司的重要信息,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进行登记,则是商业实践的大浪淘沙保留下来的基本登记形式和主要登记形式。实践中,股东名册的登记区别于工商登记,是内部登记,后者是外部登记。
股权的变动只有详细记载于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公司确定股东身份,有效地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依据。
它具有自治性和法定性两个特征。前者表现在股东名册是属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性安排,强调公司的一种自治管理,它包括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后者表现在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性和其必要记载事项的法定性。
1、基于股东名册的上述特性,对股权转让而言,它有以下推定效力:即股东名册的记载可以作为股权归属的表面证据。只要在股东名册上已有记载,则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时,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但是,股东名册的记载并不是确定谁是真正的股东的源泉证据,而只是确定谁能无举证的股东权的形式上的根据,也即股东名册对记载股东资格的确定有推定效力,但可为举证所推翻。
2、对抗效力,即公司可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名册外的第三人,在股权转让的情形,如未将受让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则受让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受让人。
3、股东在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因此,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对于变更记载的具体手续如何办理,相关各方应否协助配合,公司法则语焉不详。
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处理情况,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股权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来对股权的具体事项来进行办理,如果在办理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的行为,那么工商管理部门是无法办理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