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2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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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4 17:40
法律分析: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