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0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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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2 16:57
对于毛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毛某冒充收费站收费员,欺骗过往司机,使过往司机陷于认识错误将钱交给毛某,造成了财产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毛某使用暴力手段赶走了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收费员,毛某抢劫的不是财物,而是高速公路的合法债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毛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虽然过往的司机受骗了,但是过往的司机也仅仅是受骗了,并没有受害,过往司机仅有受骗而没有受害,不能认定毛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的过往司机并没有受到利益损害,因为无论是谁在那里收费,过往司机都得要交过路费。所以,即使过往司机受骗了,误以为毛某是享有收费权的收费员,但是他所交的过路费并不会因为收费员不是毛某而不用交,所以在本案的这种情况下,过往司机并没有遭受财产损害。如果毛某在冒充收费员以后不是按照收费站的标准收取过路费,而是欺骗过往司机收取更高的过路费,那么对于毛某多收取的那部分过路费,因其造成过往司机不合理的财产损失,,针对毛某多收取的部分毛某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但是本案中毛某并没有收取比正常过路费更高的过路费,所以毛某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毛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毛某采取了暴力的手段控制了收费站,获得了非法收费的机会。毛某的暴力行为实质上是抢劫行为,但是本案中毛某抢劫的对象并不是实实在在收费站的财产,而是抢劫了收费站收费的权利。抢劫罪的对象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本案中毛某抢劫的就是收费站对过往司机享有的合法债权,所以毛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