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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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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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 15:04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是为了确保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管。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卫生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本地区的监督工作。建设部负责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地方建设部门管理城镇饮用水卫生。
国家实施供水单位及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制度,鼓励新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以提升饮用水安全标准。
第六条强调供水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规定集中式供水需有卫生许可证,且城市供水企业需具备特定资质。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项目需经过卫生和建设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供水单位需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水质检测和管理工作。直接供水人员必须通过体检并定期健康检查,且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生产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需申请并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立保护区,严格管控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二次供水设施也有严格的选址、设计和清洗消毒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对未按规定操作的供水单位和个人、建设和销售未经批准产品的行为进行罚款。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卫生部和建设部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