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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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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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3 17:34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职工人数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最低不少于30人。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部分的代表人数可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职工组成。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人数的20%。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代表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为3至5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务。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问题,并提交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等;(三)选举或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三条规定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中小企业,可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工会作为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可按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各分支机构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和议案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送达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会议可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代表团(组)协商提出,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比例不少于50%。
第二十条 选举和表决事项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具约束力,未经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法定程序审议的无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包括代表选举、会议筹备等。
第二十三条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由基本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可由下一级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第二十五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职工负责,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等。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参与民主管理,听取职工意见等。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活动,企业应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