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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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0:05
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第15条规定,其主要职权包括:
尽管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策权方面给予了充分的规定,但在具体参与和程序制约方面还有待完善。例如,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常设破产监查人设置以及企业营业是否继续和财产管理指示等方面,债权人会议的表达意愿空间较小。这可能是因为立法者希望通过债权人会议之间的相互监督来保证债权确认的公正性。
然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十分重要,因为债权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倾向于由法院主导债权调查和确认过程,如日本和中国台湾的破产法。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裁定,异议诉讼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一旦债权表确定,其效力相当于终审判决,任何争议都需参照确定判决原则处理,如有错误,可申请更正。
总的来说,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关键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但法律在如何更有效地保障其权益和参与权方面仍有改进空间。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